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文规定了,凡是年龄达到18周岁及以上的自然人都被赋予了绝对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完完全全、无条件、无限制地自主进行各类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这些个体都需要独立承担起自己所实施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与后果。然而,这里所谓的成年并不仅限于那些有着充分的识别能力和判断力的人,还包括那些虽然在某些方面存在认知障碍但总体上仍能正常生活的人或者因种种原因而丧失部分或全部识别和判断能力的人。因此,根据每位成人的实际情况,他们可能会被划分为有特殊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此外,针对这个论述中的另一群体——年龄介于16岁至18岁之间的青少年,只要是可以凭借自身的劳作而获得主要生活经济来源的人,即表示他们具有相当于成年所需的识别能力,同样可以自主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且独立地承担这些行为所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他们也可以被认定为拥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