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租赁协议中并未明确规定应由承租人承担物业服务费用,则承租人没有这方面的强制性义务需支付物业支出。这时,相关费用便应由业主个人自行承担。但是,如果租赁双方在协商过程中达成共识,决定由租房一方直接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话,那么无论承租人最终是否按时搬离原住处,其故意拖欠或拒绝支付的行为均须由作为出租者的房主负责进行补足。无论如何,业主在此问题上拥有连带的缴纳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物业服务费用的支付。而于此情况下,业主有权对未按时支付的承租人提起诉讼,要求其补齐所欠费用。《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