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取保候审制度,即是公安、检察院以及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对于那些已经受罪但未遭实际拘禁的犯罪嫌疑人而言,为了确保他们不会逃脱调查、起诉及审判程序,根据法定程序命令他们提交相应的保证人或者缴纳足够的保证金,同时也会向他们出示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可以随时赴案接受审讯。对于被认定有吸食毒品等恶习者是否可以得到取保候审,只要满足如下任意一个条件就可以向相关机构申请:(1)法院认为他可能会被判管制、拘役或者独自适用附加刑罚;(2)如果认为他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型惩罚,但是对其采用取保候审并不会给他带来社会上的危险性;(3)如果他患有严重的疾病、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处在哺乳期的母亲,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性;(4)若是在犯罪行为曝光后,已经超出了羁押期限,还没有办理完所有手续时,需要用到取保候审来解决这一问题。从理论上讲,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在于公安机关,但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是得到了取保候审的许可证,最终的决策权还是在司法部门手中,不批准的原因也是多元的,比如申请人没有及时缴纳足额的保证金、未能找到合适的保证人,甚至是申请人自身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等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