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的户籍安置于祖父祖母名下,需满足如下必要条件:
首先,作为孩子的父母双亡且其户口已注销。
其次,倘若父母尚在人世,因其特殊状况而无法承担抚养责任,例如被判重大罪行入狱服刑、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者经相关政府机构核实发现孩子人身安全受其父母威胁,使得他们不再适宜与其父母共同生活。
最后,若因求学等原因使孩子实际上与祖父祖母居住在同一住所内。《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