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规条文,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同时,还可以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对于涉及到女性权益保护的申述、投诉、举报等事项,无故推脱、拖延处理,甚至压制不调查核实的;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应该选拔任用女性员工,却予以拒绝,或者将女性员工的聘用条件提高的;
(3)在分配房屋资源,提升职位级别,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过程中,违反了男女平等原则,进而损害到了女性合法权益的;
(4)以婚姻状况、怀孕生育、产期休养、哺乳期等为理由,解雇女性员工的;
(5)在分配农田庄稼、粮食配给等方面,以及审批宅基地使用权时,违法了男女平等原则,侵害了女性的合法权益的;
(6)在入学就读、升学考试、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生等环节,也违法了男女平等原则,损害了女性的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
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