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协议书是否能够进行修改,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以下两种状况来划分:(一)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的时间段内。通常来说,夫妻双方都会在签署离婚协议书之后,紧接着就会前往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正式的离婚登记手续。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夫妇选择和平分手时,除了需要提交离婚协议书之外,还需要所有人自愿共同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只有当协议离婚的程序正式进入执行阶段,也就是办完离婚登记手续的那刻,离婚协议书才算是正式生效。也就是说,在离婚登记手续前,由于离婚协议书并未正式生效,所以理论上是可以进行调整和修改的。(二)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完成之后。若是夫妻两人已经成功完成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离婚协议书将会在离婚登记生效之日起,同时产生法律效力。这时候,双方当事人都应该严格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条款内容来履行自己应有的权利与义务。假如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夫妻各方仍然可以任意地改变或修改离婚协议书,那么这无疑将使离婚协议书沦为一张毫无意义的废纸,无法对夫妻双方产生真正的制约效果。正因如此,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对于离婚协议书的修改与变化方面,法律上基本采取禁止的态度。然而,凡事皆有例外,倘若出现了法律明确规定的状况,例如一方恶意地将夫妻公共财产进行隐匿、转移、变卖、毁灭或者肆意消耗等行为,那么即便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仍然是有可能更改或修正离婚协议书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