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选择辞去工作的原因千差万别。
若是由于个人家庭或健康等无法继续忍耐工作压力或环境因素的影响,可能辞职这件事便无需过多犹豫与纠结。
然而,大部分人选择辞职的初衷往往是为了追求更为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亦或是因为渴望获得更丰厚的报酬以及更高级别的职务,换言之,便是转投他处,寻觅更大的机遇和挑战。
在充分权衡各个相关因素后,决定辞职也是无可厚非之事,离职并不会使其感到羞耻。
相反地,这恰恰能够彰显出个人存在的真正价值。
若公司竭力挽留要求留下,便意味着您对于原来的团队仍有利用价值;
反之,如果公司对此无动于衷,或许离职反而成为一种契机,让您得以探索新的生活和事业轨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