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活中,倘若因为受到威胁或逼迫而缔结的婚姻,则被胁迫的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构或者是具备法定职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婚姻的请求;
对于一方存在重大疾病状况的情况,应当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如实地将相关事实告知对方,如有故意隐瞒状况者,另一方可以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撤销该婚姻。
概括而言,这就意味着法院能够依法行使撤销婚姻的权力,当然,任何一方的婚姻当事人均有权申请撤销这段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