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确了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后,双方应进行积极的民事赔偿商讨事宜。
若对于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损害赔偿存在疑问或争议,当事人有权选择请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介入协调处理,或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
在经过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详细调查与耐心调解后,如当事人仍然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共识,或者是在调解协议正式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协议义务,此时,另一方将被尊崇法律赋予的权益,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