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律师详细解读了父母赠与女儿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的法律问题。首先,如果父亲在女儿结婚之前就已经将房产赠与给了女儿,那么这部分房产通常会被认为完全属于女儿所有。然而,如果父亲在赠与协议中明确指出,他所给予的房产是赠与给女儿及其丈夫的,那就是另当别论了。其次,如果父亲是在女儿婚后赠送给她房产,此时,设定房产所有权的选择权就留在了父女两人之间。如果他们未对此做任何明确规定,除了父亲明确表示这套房产仅归女儿一方所有,否则,该处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包括房产在内的所有婚前财物,如父母为他们出资购买,都应该被视作对自己孩子的单向赠与。除非父母在此过程中有明确表达,他们的行为是赠与给他们的子女及其配偶的,否则,这些资金应单独归属于子女个人所有。在子女婚后这个时间段里,父母再次为他们购置房产进行合理开支,那么这些费用应该依据他们事先达成的协议来进行处理;但是若没有事先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就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来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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