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方向最高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然而却无法寻找到另一方当事人时,该方依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当此种情况发生后,法院将对下落不明的一方采取公告的方式进行诉讼程序的传达与签署。在此期间,不论被告是否实际收到这封文书,都应视作已完成了法律程序,并作为认定送达到位的依据。如在法院所规定的期限内,被告仍旧未出庭或回应此事,法院有权直接进入缺席审判和缺席判决的进程。值得注意的是,若被告失踪已经满两年之久,申请人可首先向法院提交宣告其失踪的申请,随后再提起离婚诉讼。当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将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通知,公告期共计三个月;若公告到期后,被告仍未露面或有任何回应,则人民法院将做出宣告失踪的裁决。需要指出的是,夫妻关系中一方被正式宣布成为“失踪人员”后,另一方如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应该得到法院的准许。《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