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婚前由某一方所继承的财产不因婚姻缔结而自动转变为共有财产。
这是因为当事人在婚前所获遗产构成了其个人财产,然而在特殊情况下,男方或女方可通过签署正式书面协议,明确规定某人在婚前所拥有之财产将成为共同所有或者部分为共同所有。
在这之中,关于夫妇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期间内所获取的资产及婚前已经享有之财富的任何一种约定,对于双方均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