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外来恶意伤害之后,您可以依法进行处理措施,先是携带好相关证明文件到当地具有执业资格的部门,向其正式提交伤势鉴定请求。
然而,提出伤势鉴定的过程中一般会需要您提交以下几种材料:
首先,委托书。
这个文件通常是由案件处理机关出具的,用来正式授权某个机构来执行鉴定工作;
接着,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簿等都可作为有效凭证;
然后是伤后就诊记录。
无论是住院接受治疗还是门诊诊断,凡发生过的就诊记录及相关材料都需全部备齐,如需获取医院病案科复印的病例材料(只需要携带伤者本人的身份证明就能完成);
最后,各类医学影像资料以及平片也需要您事先收集齐全。
在鉴定结束后,这些原始资料会归还给您。
此外,还可能根据您实际受损害状况的不同,需要额外准备一些其他的证明文件,比如之前曾经进行过损伤程度的鉴定,那么就需要准备既往鉴定意见书的复印件。
需要注意的是,伤势鉴定的主体一般是具有法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
当案件进入诉讼阶段时,如果涉及到伤残鉴定,依照法律规定,会在法院的指导和安排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具备鉴定专业能力的法医中心进行鉴定。
接下来需要您做的事情包括:
最重要的是发出伤残评定申请书,并务必确保在医疗治疗结束且在规定的15日之内递交伤残鉴定的申请。
同时,伤残鉴定的时间和标准应当以事故直接导致的身体损伤或者由于该损伤引发的相应并发症在医疗终结的时间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