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受训者在车辆行驶期间遭遇交通事故,教练员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若该事故系源于受训者自身的违法行为、或通过故意行为产生,抑或是由于其重大过失导致,那么教练员在已尽职尽责以及采取适当防范措施之后依然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则此时他可被豁免或者减轻相应的责任。作为指导教师,教练员教授驾驶技术属于职业范畴,受训者在学习阶段发生的交通事故即是教练员在履行职务职责时产生的。因此,教练员所承担的相关赔偿责任应当由驾驶员培训机构自行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