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债务人逃债问题,应依据担保形式来进行相应处置。
担保方式其主要包括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两大类。
倘若为一般保证,则债权人仅能通过法律程序,向债务人寻求救济,实现清偿的目的。
然而,只有在债务人资产实质上被耗尽之后,缺失的部分方由担保者承担债务还款责任。
然而,若属于连带责任范围,那么,当债务人无力偿还欠款之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担保人履行债务还款义务。
相较于前者,显然连带责任保证对担保人而言所面临的风险要更为严重。《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