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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出生后死亡和出生时死体继承权上是否有区别

胎儿在出生之后不幸离世与在出生过程中即夭折所涉及到的继承权利待遇层面存在显著差异。
对于这两种情况,胎儿在成功降生并存活片刻之后离世,其已经具备了作为独立个体的资格,因此应当被视为依法享有相应的继承权益,并且在实际上已获取了相应的遗产份额;
即便在此后不久便不幸去世,他的财产传承仍然应由其指定的继承人们继续进行处理。
然而,当胎儿在尚未正式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阶段就已告寿终正寝,那么他就无法真正享受到继承权眷顾,亦无权对为其特别保留的遗产进行继承,届时此部分预留的财产份额将根据法定继承程序进行分配。《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最新修订: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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