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哺乳期劳动者调岗工作的行为是合法正当的。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第六条明确规定,若孕妇因健康原因无法胜任原有的工作岗位时,雇主应参考医院的相关证明资料,对其适当削减工作量或调配到其他适宜的职位。
对于预产期在七个月及以上的女性员工,雇主们严禁要求她们继续从事较为繁重的体力劳动或者需要熬夜加班的工作任务,并且应该在正常的工作时间段内为她们留出一定的休息时间。
其次,岗位变动属于劳动合同基本条款的重要修改,雇主需首先与职工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征得他们的理解与同意后方可进行。
如果雇主没有先行取得员工的谅解,而擅自改变其工作岗位,那么这种做法在法律层面上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之举。
当女性职工处于休产假的状态下,需对其所处岗位予以调整时,必须先获得该名员工的同意,而且还要有医院出具的确认材料证实这位女工在孕期确实无法胜任之前的工作岗位,这样才能对其进行适度的工作岗位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