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内,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者在接受住院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诊疗项目适应症范围内、符合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及包括急诊和抢救等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均有权申请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承担。
当其完全恢复健康并顺利出院之际,这部分医疗费用可选择在医院直接结算,无需额外支付其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