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或其它交易中,如因债权人的缘故致使无法履行对对方的交货义务,则债务人务必将标定货品送交提存部门以解除其承担的相关合同义务。提存之所涉及的债务人为提存人;享受提存利益且接收提存物品的权益人为提存领受人;被提存的标的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有价值的物品;承接并保管这些物品的官方机构即为提存机关。《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