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因破产而进行的重整并未能带来比清算更好的结果。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款,若企业法定代表人无法偿还到期之债且其财产负债数额严重不均或明显缺乏还债能力,或是显露出极大可能性会失去偿付能力之时,该债务人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重整、和解乃至破产清算等事宜的申请。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破产重整并未显现出相较于破产清算的优势,当公司的资产难以负担其所欠的全部债务且显然缺乏偿付能力的时候,无论是申请破产重整还是破产清算都是可行的选项。《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