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两周岁以内的子女而言,通常情况下应当由母亲进行抚育,但若母亲患有不适合亲自抚养孩子或者未能尽到抚养责任等特殊情况时,则子女可跟随父亲共同生活;对于年龄超过两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来说,当父母双方都希望让子女跟随自己生活时,对于“存在丧失生殖能力的情况”、“子女跟随父母其中一方的时间较为长久”以及“一方没有孩子,而另一方拥有其他孩子”这三种情况,应优先考虑将子女交给拥有优先抚养权的那一方;当未成年子女已经年满十周岁以上时,在决定扶养监护关系时,应当充分尊重并考虑他们的个人意愿和想法;在确保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子女利益的基础上,父母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和签订协议来轮流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这种做法经双方同意后是完全合法的并且能够得到法律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