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权,其既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约束,也非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根据目前的法规政策来看,以下几种情况下的撤销权期限可以作为参考依据:首先,若某方当事人已经明了或者应该明白撤销事宜的情况下,应当在一年的时间内行使该权利;其次,如果涉及到重大误解的情形时,相关当事人应自知晓或应当觉察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在此之后的九十日内提出主张;再者,若受到压迫威胁的当事人,法律赋予他们从压迫手段结束之时开始计算,一年内可以行使此项权利;最后,无论民事法律行为何时发生,只要在五年内当事人没有行使自己的撤销权,那么就视为自动放弃这个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