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范畴,它涵盖了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各种形式的奖金、津贴与补贴等有形资产性的收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符合条件的员工,企业应按照从业年限的长短,每满一年便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若其间的劳动时间有多余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则按实际的一年进行计量;
而如果实际工作时长不足六个月的,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定额的经济补偿。
若劳动者月收入超出企业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定行政区域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之限,那么他所能获得的经济补偿额度将参照当地该数额之下的职工平均工资做为参考系数,以三倍作为上限,而经济补偿的年限也最多为十二年。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里提及的“月工资”特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日期之前的十二个月份内的平均收人水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