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在尚未居住满5年的特殊状况下,我国法律规定的处置方案主要如下:
首先需要遵循的是夫妻双方签署协议时所达成的共识。
若夫妻在购买和使用经济适用住房方面未形成明确的约定,由于该类住宅房产价值的估量极具复杂性,故而无法给出切实具体的补偿金额。
在这样的前提下,应对尚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暂时不进行分割处理,待其获得完整产权之后,方可进行进一步的划分。
对于已经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且已有五年以上居住年限的经济适用住房,若为夫妻共有的财产,那么依照离婚房产分割的基本原则,须参照给予女性配偶、养育子女一方以及无过失方更多关怀和考虑来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应归属的一方。
此时,将由专业的评估机构依据市场价格对该房屋进行全面评估,从而确定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至于仅属夫妻某一人私人财产的经济适用住房,则离婚后将直接归该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