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法律含义系指判处被告人死刑,然而并不是立刻施以极刑,而需暂缓两年,待期满后执行。
2.行刑时间自生效判决被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3.死刑缓期执行的时限设定为两年,在此期间内,已获判之罪犯先前所受的羁押期限不得纳入其两年缓刑考验期之中予以互抵。
4.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若被告在此阶段未有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则两年期满后将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但若被告在此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则两年期满后可依法将其die刑减为25年有期徒刑;
若是犯罪情节恶劣的故意犯案,则需经最高院批准,方可立即执行死刑。
5.针对那些故意犯罪而未能实际执行死刑者,其两年缓刑考验期将被重复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