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要提醒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与判断。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倘若双方在签订保管合同时未能就保管权的年限做出具体或明确的文义约定,那么保管人有权主动、随时地请求寄存人对此项保管物进行领取;
而若双方已约定了保管权的年限,除非出现特别的事由,否则保管人并无权力向寄存人提及提前领取保管物一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