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全国范围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进行全面监管与管理的权力;
而县级及以上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其下属的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相关部门同样拥有对本地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2、房屋拆迁,这是一个涉及到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以及环保等多项需求而引发的法律行为,主要是由建设单位或特定人员针对现有建设用地之上的房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合法有效地拆除,同时为房屋拥有者或使用人提供迁移安置服务,并且在适当的条件下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拆迁补偿则主要用于在征地过程中所提及的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然后对该房屋进行合法的拆除,并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根据土地性质的差异,拆迁补偿可以划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大类。
至于拆迁补偿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以及结合型补偿三种。
其中,货币补偿是通过各种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从而得出一个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产权置换则被广称为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式的不同,它具有两种置换方式可供选择。
最后,将上述两种补偿方式相结合,便是我们所说的结合型补偿方式,即既给予货币补偿,又给予产权置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