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方无力承担抚养费用的情形下,可考虑将其财产转化为子女抚养费用进行支付。
至于抚养费用的具体金额,应当综合考量子女的实际需求、双亲的经济负担实力以及所在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准等因素进行合理设定。
已有稳定收入者的抚养费可不低于其月均总收入的20%-30%。
而对于负担两名及以上子女抚养费用的一方来说,比率可适度提升,但一般不应超过其月均总收入的50%。
若无固定收入,抚养费的数额则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业平均收入来参考上述标准制定。
另外,如有特殊情况,抚养费的比例也可以适当地予以调整甚至降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