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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导致售货员死亡如何处理单位赔吗

自然灾害导致售货员死亡如何处理单位赔吗
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场所外就是公共场合,在公共场合是禁止喧哗打闹的以及做一些危险的事情,这些行为是很可能导致其他人受伤,这样就存在公共安全隐患。根据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2024-06-19 16:40:20 已帮助264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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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导致售货员死亡如何处理单位赔吗
在面对由于自然灾害引发制售人员的不幸离世时,所在单位有责任给予相应的赔偿。
如遇员工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于地震、洪水等无法由人类力量抵挡的突发灾难中失去生命或伤残,则该员工可依法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从而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权益。
若此类情况发生在员工因公出差至遭受地震冲击的灾区之中,无论其在旅途中是否已经失去生命或音信全无,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都应将之视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工伤事故,并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诉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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