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确立了对于夫妻选择协议离婚方式所设立的30天冷静期制度。
自起,这一期限已被延长至60天。
具体来说,当双方当事人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之后,须经过至少30天的等待期方可正式进入离婚程序。
在此期间,如任一方对离婚事宜产生反悔并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则该申请将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和支持。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离婚的情况,并不适用上述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