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婚前购置的房产在离婚之后如何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这个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
在这个过程中,首先要明确的是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归属方面的协议。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自由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及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全权所有、共享各占50%或者仅部分财产由自己所有、其余为共享财产等多种形式。
这种约定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强大的法律约束力。
其次,不论该房产是否属于婚前财产,其产权归属皆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也就是说,如果该房产是在婚前进购且产权证载明仅属于某一方所有,那么它便被视为婚前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不会纳入到离婚诉讼财产标的的范畴内。
最后,如果这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双方需要就其所有权进行友好的协商,如协商未果,则需交由司法机构作出最终裁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