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明文指出,当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受让方可依法取得与其相牵连之从权利;
然而,若某项从权利专为债权人本人所有,则免于此限。
即使从权利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转移登记或实际占有所属,仍然不会对受让方的权利产生任何影响。
另据第五百五十四条的描述,当作为债务负担者的债务人开始转移债务时,新的债务人应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起应有的从债务责任;
但是,若某项从债务仅关乎原债务人身心,自然排除在上述条款之外。
在这种情况下,若存在股权质押这一特殊债权的存在,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擅自处置其股权,尽管股权可能会流转到他人手中,但无需担忧,受法律保护的质权人仍可由此行使追及权,从而反向对抗该部分第三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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