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罪名之间的区别,首要的便是它们的前设条件呈现出来的差异性。
在侵占罪案例当中,被告人在着手侵占他人所拥有或控制的财物之前,他务必已经实际掌握了这些财货。
与之相比,盗窃罪的实施者则需要通过隐秘或者公然或者半公开的方式,才能够毫无顾忌地获取他人的财务。
其次,从犯罪目的产生的时间段来看,侵占罪通常是在被告人成功掌控财货之后才会萌生违法目的,而盗窃罪的犯案者却是在他们实际控制财货之前就已经产生了这种念头。
再者,从两个罪名的客观方面进行分析,我们发现,随着互联网科技如火箭般快速发展,借助网络对他人财物或私有物品展开的盗窃活动也频频发生。
为了对公民在网络空间的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我国法律机关针对网络盗窃的情景制定了对应的惩罚措施。
网络盗窃罪的定义是采用计算机技术,比如破解密码、控制账号、篡改程序等手段,非法占有各种形式(实体或非实体)的财物以及货币。
对于涉及到虚拟财产的盗窃行为,应该按照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盗窃罪并予以相应的惩处。
也就是说,虚拟财产显然属于盗窃罪的作案对象。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资产主要依赖于玩家操纵游戏来获得,其中包含了玩家的辛勤付出乃至大量的上网成本。
更为重要的是,许多游戏中的虚拟货币、高级装备等其实都可以通过购买游戏的充值卡所得,而这些充值卡则是由游戏玩家通过向代理商支付真实货币的方式换取而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