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车在不经意间碰撞他人致伤,若当事人确实无意识到此类情况的发生,则其不属于肇事逃逸之范畴。
所谓肇事逃逸,乃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远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要构成本类交通事故的肇事逃逸行为,首先要求当事人存在着规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意图。
倘若当事人确实未察觉到交通事故已经发生便离开了事故现场,由于其并不具备规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意图,因此不能定义为肇事逃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