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设定了两大途径:
首先,即为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从而实现和平离异的协议离婚形式,亦被归纳为登记离婚的范畴;
其次则为当夫妻感情无法维持,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时,采取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多元处理方案的诉讼离婚模式。
然而,若观点以“因感情不合而处于分居状态已达两年以上为依据提起离婚之诉求”,请求法院准许离婚,则须符合如下必备之条件:
1、在此过程中所描述的分居现象应聚焦于夫妻之间均未能履行相应的婚姻义务,而非仅仅一方存在未尽到家庭责任的情况;
2、这种分居并非由单方面的情感挫折所导致,而是由于双方的情感裂痕引发的;
3、在经由调解之后仍无重大改善可能且双方婚恋关系已然破裂的前提下,经过了长达两年时间的分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