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司法机构及行政执法部门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擅自将应尽数交给国家的罚没财物,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实则分发给个人,情节严重者,将被视为私分罚没财物罪,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需纳罚金;
如涉及的金额庞大,则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的罚金处罚。
总而言之,私分罚没财物罪,即是指这些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时,违反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将本应归属国有的罚没财物,以单位的名义公然进行集体分配,其涉案金额达到特定程度的违法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