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其视为一种合法的身份定位来认识并理解并不困难。
作为定义方式之一,我们可以视劳动关系为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于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所形成的一种法律关联。
在此框架下,劳动者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各项管理措施,从事用人单位为他们提供的具体相关工作任务,逐步成为用人单位组织体系中的重要成员,同时也需要从用人单位处获取相应的酬劳和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劳动合同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间权益及义务界限的一份协议。
据实际情况来看,若双方未能签署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完全可以选择正常的离职程序。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缺少书面合约的约束,此时的劳动关系便属于非固定期限性质的劳动关系,从而使得劳动者能够在任何时候结束这份劳务关系,而无需预先向用人单位提出30日以上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八十二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