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强行要求员工享受年假属于违法行为。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享受年假的时间应当由所在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并结合各方面因素,合理安排。
此外,还需充分尊重职工个人的意愿,若职工明确表示不愿享有年假,则不得强行要求其执行。
3.年休假可以在一个完整的年度周期内任意选择集中或分期安排,但通常不应跨越两个年度。
特殊情况下,单位由于生产、工作性质缘故确实需要跨年度安排的,最多只能跨过整个年度的期限。
4.对于单位因工作原因导致无法为员工提供年休假的情况,经过职工本人许可后,可以无需安排员工享用年休假。
5.对于职工应享受而未实际享受到的年假天数,单位应该依照该职工每日工资收入的300%来支付相应的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