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金条款的性质和效力问题,必须明确认识到其属于实践性合约所范畴,具有实践性特征,换言之,唯有定金的实际交付方能作为有效条件,从而使定金合约或约定得以产生。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合约或约定的成立并不等同于其相关定金条款的生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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