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通过事先约定予以放弃。
若发包方未支付特定的建设工程款项、且这些工程款项已经明确并到达了清偿期限,则承包商可与发包人协商达成一致,对该工程进行价值评估后折价处理,在此基础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律权益赋予建筑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专有权力,承包商既有权依法享有这一合法权益,又能够自由决定是否愿意主动放弃。《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