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在以下种种特定情况下,雇主应依照以下所述的准则,向所属员工发放较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为津贴的薪酬福利待遇:
(1)如果需要,安排劳动者采取延长工时的方式工作,应向他们支付不低于他们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作为津贴;
(2)若在休息日仍需安排劳动者进行工作且无法给予补休,则应向他们支付不低于他们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二百作为津贴;
(3)若在法定节假日仍需安排劳动者进行工作,则应向他们支付不低于他们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作为津贴。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