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到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处理问题时,将无条件地从债务人的财产中立即进行清偿。
2.若债务人的财产无法满足全部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所需,应优先支付破产费用。
3.如若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完整且及时地偿还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则应当按照相应的比例逐项进行偿还。
4.如果债务人的财产无法承担重大的破产费用,那么破产管理人员应该向人民法院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
人民法院在接到此类请求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裁定是否终止整个破产程序,并会做出公示。《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曰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