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购得房产,并不必然构成夫妻共有的财产。
究竟研究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乎其投资状况与房地产登记之状态:
1.婚后方获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分析(1)在夫妻民事关系持续期间购置的房产,若夫妇双方并未订立详细约定,即便房屋所有权证书上仅列明一方的姓名,依然被视为是夫妻共同所有。
(2)伴随着双方喜结连理之际,由一方父母支付的首付款项购置而成的房产,婚礼过后,夫妇俩共同承担的供房贷款及为了改善住房条件而支付的相关费用,都将被确认为夫妻共同资产,然而在离婚过程中,这些费用均需予以分割,对于一方父母提供的支援部分,则需依照当时的详细约定予以处理。
(3)两个家庭分别出钱购买的不动产,产权最终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此等不动产可以认作是双方按照各自双亲的出资比例按分共有,除非各方另有约定。
2.婚后方购房非夫妻共同财产的推论:
(1)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如有一方父母全额资助购得不动产,且不动产所有权证书上的所有权人为出资者的子女,那么这笔不动产应当被认为是只是对自家孩子的赠予,因此该不动产应当被认定为属于夫妻中的一方的私人物品。
(2)当两方以共有财产购买本应归属于其父母的房产时,不动产所有权在其父母名下,那么这些房子的所有权属于父母,在离婚诉讼中定性为夫妻无权分享,只能按照原始投资情况作为债权提出索偿请求,还款金额取决于最初的投资本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