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法律定义涵盖以下几个主要要素:
首先,该犯罪的侵害对象为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其次,其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则是实施了引诱、容留或者介绍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
再次,行为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这类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在过错程度上属于故意性质,即他们对于自己正在从事的怂恿、容纳以及介绍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事实有着明确的认知,并且他们也清楚地知道这样做将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但仍然抱有希望或者积极追求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