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义及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中,有观点认为,应从四个方面对涉嫌构成该罪名的诈骗行为进行深入辨析和认定。
首先是第一类,即非法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通过虚假身份证明取得的信用卡实施诈骗;
其次是第二类,即滥用已被宣布失效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接着是第三类,即混淆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
最后则是第四类,即恶意透支型诈骗。
凡涉及以上任何一种类型的诈骗行为,皆可视为信用卡诈骗罪所指称的诈骗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