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考虑适用缓刑制度。
这些条件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受刑人员进行审判之后,其所犯之罪行应处以拘留、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轻微刑事处罚;
其次,若符合如下任意一种情况,即可依法宣告缓刑:如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存在着明显的悔过之情;
今后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
以及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等。
此外,对那些年龄尚未达到十八岁的少年,或在孕期的妇女以及已届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口,只要符合以上述各项缓刑条件,皆应优先考虑宣告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