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产生之财产分割问题,在司法实务中通常遵循“共同共有的处置原则”。
具体来讲,对于那些尚未领取结婚证书以确认婚姻关系者而言,他们仅仅处于同居状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此类同居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以及购置的物品,应当视为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处置,即将这些财物作平均分配。《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