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司设立之初,有必要对以下各项资产进行审慎的评估:
首先是对于那些可用货币估值并且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如实物、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资本投入的情况,我们将严格遵循市场的普遍规则,对这些资产的价值进行全面而准确的评估;
其次,对于以货币形式出资的部分,我们也会对货币的具体金额进行严谨的评估;
最后,对于其他可能需要进行评估的各类资产,我们同样会给予充分的关注和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