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嫌疑人被捕之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申请取保候审:首先是可能会宣判管制、拘役或者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情节轻微之人;
其次是大部分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重罪的犯罪嫌疑人,若其在取保候审过程中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便可予以批准;
再次是若犯罪嫌疑人患有顽固的慢性疾病以至于无法自理或是怀孕期、哺乳期妇女,她们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并无违反社会治安行为的可能,那么便可以予以同意;
最后是如果诉讼程序已经进行了相当长时间但案件仍然未得到解决,为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便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