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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撤销补偿问题

土地承包合同撤销补偿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024-06-18 09:05:22 已帮助179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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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撤销补偿问题
当由于所属企业或组织的撤离与解除而导致需回收土地使用权时,通常无需向该企业或组织提供经济赔偿。
以下列举了几种可能会导致承包经营合同解除情况的具体案例:
一、即经过发包方(土地所有者)与承包方(承包经营者)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在不会对国家、集体以及第三方利益构成损害的基础上,承包方(受让者)愿意主动放弃其承包使用的土地权利。
二、也就是说,在发包方与承包方签署合同时,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约定了哪些事项将自动触发合同的解除条款。
三、倘若承包方面临丧失劳动力,无法再继续从事耕作活动的风险,并且个人能决定自愿放弃对土地的承包权行使。
四、承包方全家的农业户口已经全面转化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体家庭成员已迁移到外地生活。
五、若因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承包方所持有的土地已全部依法获得政府征地或批准占用,也有可能导致其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提前终止。
六、如果因为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不可避免的影响,致使承包方全部的承包面积遭受严重破坏,使原来所签定的承包合同无法再正常履行,也同样可能引发合同解除的情况发生。
七、若承包方在承包期间违规违法,如疏于管理导致承包的耕地长久处于闲置状态达两年以上的,或者违规占有他人土地超过二年时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发包方有权单方面解约,收回所发包给该承包方的土地使用权。
八、若承包人在承包合约期限之内去世,并且没有遗嘱可明确继承承包责任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此时发包方可依据法律规定解除与之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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